第2章 故拟重罪释犯人
元植是富有的居民,家庭温良,行为谨慎,世代以来都是善良之人,偶然与乡村的权贵产生了矛盾。这位权贵平时与叶推官关系良好,于是开始挑剔找茬,捏造了元植十几项罪名,叶推官因此接受了这些指控,并将其提交给上级审查,上级立即批准由叶推官审理此案。叶推官召来元植,对他说:“你的恶劣行径,我已经全部了解,你的罪行已经确定,只是因为你家财万贯,不允许你通过任何手段来疏通关系。如果发现你有任何试图干预司法的行为,你的罪责只会增加不会减少,现在先将你关进监狱,等到受害者的证人都到齐后,再进行审理并定罪。”叶推官一向以廉洁正直著称,从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或人情,现在元植既然已经接受了叶推官的直接告诫,更加不敢有任何动作,只能恐惧地等待审判。
恰逢元植的亲戚易乡官,平时与元植关系友好,了解到这件事是被仇家陷害的,于是私下里向太府求情,希望能够在四位尊贵的官员面前为元植说情。太府趁机为元植说情,但叶推官非常愤怒,回去后对元植进行了严厉的责骂。叶推官说:“我告诉你不准通过关系求情,你却反过来请太爷来说情,这样的狡猾之人,一定要判你流放戍边。”元植茫然不知事情的来龙去脉,磕头说道:“大人您一向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,这是整个府里都知道的。而且您亲自告诫过我,我怎么敢请太爷来说情呢?我真的不知道这件事是怎么回事。”叶推官说:“先把你关进监狱,一定会判你军事罪。”元植后来调查才知道,原来是易乡官自作主张为他求情,并没有让他知道。元植想到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解决问题,于是找到负责文书工作的凌书手求助。他们秘密商量说:“如果你能帮我减轻罪名为徒刑,我会给你丰厚的报酬。”凌书手说:“如果能给我一百两黄金,我可以为你谋划此事。”元植答应说:“好的。”然后将黄金封好交给凌书手里。
叶推官果然叫凌书手来起草判决书,说:“需要找一个军事律法来定罪。”凌书手故意提出绞刑的罪名,但叶推官命令他修改,只能定为军事罪。过了一天,凌书手再次提出绞刑的罪名,并说:“在所有的指控中,谋杀亲属是最重的罪名,正好符合绞刑。其他的指控都只是徒刑,没有符合军事律法的。”叶推官思考了一下,认为即使是针对有确凿证据的案件,也不轻易判处绞刑,何况这只是基于举报的案件,怎么能轻易判处绞刑呢。叶推官说:“算他走运,就只判徒刑吧。”最终判决元植三年徒刑。元植高兴地支付了赎金,凌书手则安心地收下了那一百两黄金的贿赂。叶推官哪里知道凌书手在外面收受了黄金,而在内部却提出了重罪的建议呢?所以,衙门里的差役欺骗官员,即使是英明的官员也无法察觉。
按照规定:善行应该得到表彰,恶行应该被查处,这是朝廷用来激励和劝导人民的重要手段。但现在表彰的,往往是通过巧妙的手法获得,而被查处的可能是被权贵唆使的,真假参半。尽管如此,幸好还有查处这一途径,可以稍微震慑那些狡猾顽固的人,给善良的民众一点安慰。特别是那些被查处的,他们的命运取决于审问官员的心意和有权势的文书的决定,真正得到适当惩罚的情况也很少。作为掌握权力的官员,在遇到重大复杂的案件时,必须虚心仔细审查,明察秋毫,深思熟虑地做出判断,这样才能杜绝一些奸诈欺骗的行为。
小课堂开课了:
古代的法律体系是怎样的
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是随着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,经历了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的转变过程。在夏商周时期,法律主要以习惯法为主,礼刑并用,体现了王权与族权的统一,并渗透了神权思想。
主要特点——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主要特点包括国家主义、礼法结合、法定特权和诸法合体。这些特点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贯穿,形成了独特的法律文化。
发展历程——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几个阶段:
在夏商周时期,法律以刑为主,礼刑并用,商代已有成文法律,如“汤刑”。
春秋战国时期,奴隶制法制解体,各诸侯国陆续颁布成文法,如郑国的“铸刑书于鼎”,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。
秦国统治者奉行法家学说,任法为治,商鞅变法,改法为律,制定《秦律》。
西汉时期,萧何以《秦律》为基础,制定《九章律》,确立了以律、令、科、比为形式的一整套法律制度。
三国两晋六朝时期,各朝都编纂法典,曹魏制定《魏律》,北齐首创“重罪十条”。
隋唐时期,隋朝制定《开皇律》,唐代制定《唐律》,是中国历史上最完整的封建法典。
宋代,《宋刑统》是宋代的基本法典,皇帝可随时颁布诏令作为断罪处刑的依据。
元代,元世祖忽必烈统一中国后,颁布了《至元新格》,元英宗时制定了《大元通制》。
明清时期,明太祖朱元璋制定《大明律》,清代制定《大清律例》,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。
法律形式——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多样,包括刑、法、律、令、典、式、格、诏、诰、科、比、例等。这些法律形式在不同的朝代中同时使用,构成了当时的法律体系。